昨日,工信部会同公安部就《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接入和道路交通试点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通过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和性能提升以及产业生态迭代优化
具体来看,《通知》提出的试点内容是,在国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的基础上,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选择符合条件的道路机动车生产企业和具备量产条件的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开展试点准入,对通过准入试点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将在试点城市有限的公共道路区域开展道路交通试点。
试点目标是通过试点工作,引导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和车辆用户加强能力建设,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功能和性能的提升以及产业生态的迭代优化以试点示范为基础积累管理经验,支持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推动完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准入管理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同时,通知还对申请试点的条件进行了说明,包括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产品,试点用户的条件。
此外,《通知》详细说明了暂停或退出试点的情况包括:1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用户相关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保证试点实施的,2.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和试点用户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3.试点车辆自动驾驶系统设计制造存在问题,试点汽车生产企业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4.试点用户未按规定落实运行安全管理责任,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5.试点城市,试点汽车生产企业,试点用户未按规定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未解决问题的,6.因自动驾驶系统造成负同等责任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交通事故,7.发生严重的网络安全或数据安全事故,8.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试点实施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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